年假余额预警:今年你的年假,还剩几天?
十一长假收尾,正好回头盘一盘自己的年假账户:今年还剩几天?明年有多少?哪些能留、哪些不能留?把规则搞清楚,好处很实在——该休的假一天不落,该拿的钱一分不少,真遇到争议手里有依据;对 HR 来说,算得准、说得清,年假的账就不会拖成年底的糊涂账。
这期从天数、折现、基数、法定与企业年假的区别一次说清——无论你是不是 HR,都能看得懂。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,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就享受带薪年休假(《条例》第二条、《实施办法》第三条)。工龄连续计算,不是"在现单位满 1 年";休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天数看累计工作时间: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、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都算(《实施办法》第四条),跳槽不归零。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,以及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停工留薪期,都不计入年假。
折现只有一条路: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,且经职工本人同意(《条例》第五条)。"员工没提就当年假作废"走不通。
《实施办法》第十条写的是"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,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"。所以工资照发之后,额外补 200%——判决书里常写成"月工资 ÷ 21.75 天 × 天数 × 200%"。严格说不是"三倍工资",而是"300% 总额、额外补两倍"。
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:日工资收入 = 本人月工资 ÷ 21.75。这里说的月工资,是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;在本单位不满 12 个月的,按实际月份算;计件、提成、绩效工资制员工同样按这个口径折算。
两个易错点:加班费要剔出去;21.75 是固定的月计薪天数,不是当月实际出勤天数,也不能拿 20.67(月工作日,只管考勤工时)来折算工资。
工资表上"未休年休假工资"建议单独列示——它不是奖金,是法定的工资报酬。
先把两笔账分开:法定年假是法律底线,企业年假是公司加分,混在一起算最容易出错。
法律上的抓手是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三条:约定或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,按约定执行。所以企业年假要不要折现、按几倍折现,取决于公司自己写了什么:写明了按约定执行;只写了天数没写未休怎么处理,风险落在公司这边;什么都没写,员工主张按法定标准时公司很难抗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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